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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凭山东电视台广告信息部颁发的《媒介代理证》获取广告代理资格后方能代理本台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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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电视台播出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符合山东省及本台的有关规定;广告公司应持有以下有效证明:( 1 )广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2 )广告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4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 5 )发布广告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同时,广告公司还应持有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或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原件。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应持有前述中的 2 、 3 、 4 、 5 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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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媒体和企业合作;必须如实向企业提供山东电视台的广告报价和媒体信息;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如违反以上条款,我台有权取消广告公司的代理资格并收回《媒介代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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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电视台播出的广告要在五天前预定,同时审验有关证明材料及广告播出带。广告播出带最迟在播出前三个(栏目广告五个)工作日送到,否则延误播出后果自负。广告公司或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版权等各种纠纷,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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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播出的广告如要求变更或停播,必须提前三个(栏目广告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通知我台,经我台确认后方可变更或停播;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送播、变更或停播要求的,我台酌情受理,出现差错,我台概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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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的录像带自播出之日起,本台保存一个月,如不声明,逾期本台将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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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节目临时调整,广告在原定时间区间内播出的为正常播出;因重大节目或特殊宣传活动等导致广告提前或顺延播出的,也视为正常播出,均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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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广告播出情况有异议,请于广告播出后二个月之内凭有效监播记录或录像带到本台查询,经双方确认后,对确系我台原因造成的漏播或误播,由我台在原时段免费播出相同次数的广告。过期则视为该广告已正常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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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视台授权山东电视台广告发展总公司全权经营卫星频道广告业务;广告经营政策由山东电视台广告信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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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往印制的《 山东电视台广告播放规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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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是 《 山东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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